贾杰兼职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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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-忻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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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XX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

发布者:贾杰兼职律师 时间:2020年09月07日 261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公诉机关岢岚县人民检察院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陆XX,男,1972年11月5日出生,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,捕前住五寨县砚城镇民福小区2号楼1单XX。

辩护人贾X,山西XX律师。

岢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XX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,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(2018)晋0929刑初27号刑事判决。原审被告人陆XX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原判违反法定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岢岚县人民法院(2018)晋0929刑初27号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岢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

贾杰律师,男,法律硕士学位。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,现执业于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。从业以来,处理过大量的刑事、民事案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山西-忻州
  • 执业单位: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140920********34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交通事故、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工伤赔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