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观点分析
原公诉机关岢岚县人民检察院。
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陆XX,男,1972年11月5日出生,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,捕前住五寨县砚城镇民福小区2号楼1单XX。
辩护人贾X,山西XX律师。
岢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XX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,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(2018)晋0929刑初27号刑事判决。原审被告人陆XX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原判违反法定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撤销岢岚县人民法院(2018)晋0929刑初27号刑事判决;
二、发回岢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